土壤地下水修復有哪些誤區?來源:武漢中地大環境地質研究院 發布日期:2021-06-03 瀏覽量:
隨著人們對環境問題的關注,我們對土壤、地下水的保護也在提升,但依舊存在一些錯誤的認知,對于一些關鍵的概念和理論存在誤解,這對我們進行土壤、地下水修復具有一定的影響。今天簡單的聊一下關于土壤、地下水修復的一些誤區,以便更好的為環保服務,為綠水青山做貢獻。
誤區一:污染場地僅僅指污染的土壤。
其實不然,污染場地是由于某種行為和活動造成土壤地下水被污染的場地,污染物的遷移還會對場地外的土壤地下水形成污染。因此,污染場地不僅包括土壤的污染,還包括地下水,植被的污染。
誤區二:污染場地就是棕地。
如果場地是廢棄的,而且其開發利用受到污染的消極影響,那么這種污染場地也稱為棕地。棕地這一概念是舶來品,在國外有特定的含義,污染場地不是簡單的棕地。
誤區三:污染場地指工業污染場地,關停搬遷會“產生”污染場地。
工業污染是污染場地的成因之一。采礦業、商業、軍事基地、回收業和廢物管理等也造成大量的污染場地。作為污染場地數量最多的一類,加油站嚴格意義上也不算工業。污染場地是因為存在有害物質,關停搬遷行為本身并不能“產生”或“造成”污染場地。
誤區四:超級基金因污染責任很難認定,所以依靠的核心手段是政府投入大量的資金支持。
污染場地追責并沒有想象的那樣困難。基金本身是用于應急反應、找不到責任方或責任方無力承擔的場地,污染責任方支付大約70%的超級基金場地修復。
誤區五:修復污染場僅服務于開發和搬遷場地。
修復污染場地有利于保證土地開發利用安全,但不是僅僅服務于開發。場地修復
也可用于被污染場地的修復,比如礦山修復,礦坑修復,工業場地修復等,場地修復不僅與場地開發有關,也與環境修復有關,有利于保護我們的生態環境,給大家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
誤區六:污染場地調查可以用環境影響評價替代。
由于污染場地環境管理與土地開發“綁定”,一些地方制定污染場地環境管理政策時引入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也有將場地調查納入環評的提法。由于評估對象和時間段的不同,用環評的技術方法做不了場地調查評價的事。當然,應該看到這與當前我國污染場地管理無法(律)可依有關。
誤區七:場地調查評估不重要。
我國普遍有“重修復、輕調查”的觀念,其實詳細的調查雖然有所花費,卻能全面準確地了解污染狀況,在此基礎上制定科學的修復方案,最大程度地減少修復總成本。場地調查起著一個望聞問切的作用,做好場地調查可以更好的了解場地污染的情況,然后再做好環境修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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